一、雇主調派移工應先向本部申請許可者,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,本部將不予許可調派申請。又雇主調派移工應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者,若已有調派事實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PCR,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,將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及第68條第1項規定,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;若違反2次以上,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。
二、雇主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(下稱仲介公司)辦理移工生活照顧,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,致雇主違反規定,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,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。
發布日期:110-07-19
更新日期:110-07-19
檢核日期:110-07-19